一、公司有獲利,應與員工分享?
(一)、追求勞資共榮,激勵員工士氣
公司法第235條之1(民國104年增訂)要求公司在章程明定,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亦規定,公司在年度有盈餘時,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二)、凝聚員工向心力,避免酬勞集中於高階主管。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規定上市、櫃公司,需修改章程、訂定盈餘提撥一定比率予基層員工,並在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以避免多數盈餘獲利仍流向中高階主管或企業領導人,並透過此類盈餘重新分配方式,提高基層員工的向心力,進一步促進公司長期發展。
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法內容與公司法第 235 條之一規定有何不同?
(一)、適用與保護對象皆不同
證券交易法係規範上市、櫃公司,著重於「基層員工」的保障;而公司法則是適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且係保障「全部員工」。
(二)、方法不同
證券交易法較公司法多一個可「調整薪資」之選項。相較於個案性獎金及酬勞,薪資調升後無法任意降減,如要變更則須雙方協議約定;而獎金一般則認為僅屬於恩惠性、勉勵性給與,並非經常性支出,操作較有彈性。
三、結論
為落實照顧員工的社會責任,因上市櫃公司各產業、營運規模和獲利能力都有差異,目前僅採取鼓勵、揭露性質而沒有相應罰則,希望透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法,能促進改善勞動市場、提升產業整體薪資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