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法目標
再生能源發展推行制度研析過程更加周延及完善,並強化第2次能源轉型發展多元綠能的法制基礎。
二、修法重點
(一) 排除廢棄物利用適用獎勵補助規範。
也就是利用或處理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作為電能來源的發電設備,將不再適用相關補助規範。也就是說,雖然這類廢棄物發電設備可以繼續運行,但它們不再符合再生能源的定義,因此無法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二) 增訂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維護與回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1、當建築物所有權人未設置足額光電設備,或設置後沒維護、沒回收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未改善,可處30萬到150萬元罰鍰,可連續罰。
2、建築物若非光照不足或是廟宇、國安相關等免除對象,起造人未依規定種光電將會挨罰。另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管理與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例如集合式住宅是管委會,透天厝則是屋主。
(三) 增訂「強制拆除」條款並溯及既往
若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之處置;在相關發電執照失效後,設置人應回收、處置設備,否則將有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四) 地熱資源:深度超過100公尺,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探勘
在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時,需探勘或開發地熱能,並使用定向井或斜井穿越公有或私有土地地下深度超過100公尺,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對超過100公尺部分反對;然為保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草案同時要求開發者須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與和方式進行,並支付合理補償。
(五) 調整再生能源憑證之法律授權及提高共同升壓站管理規定法律位階
升壓站未來可多業者共用,避免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