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商標法採「先註冊」主義
(一)「先註冊」與「先使用」主義
「先註冊」主義是指取得商標權須向商標專責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後始能取得專屬排他的權利,也是所謂的「註冊保護原則」。
(二)我國商標法採「先註冊」主義,例外採「善意先使用」原則
因我國商標不需要註冊即可使用,故有部分商標已使用多年,卻未註冊,因此採取註冊保護原則下,可能使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先使用的商標間發生衝突,為確保先使用人權益,商標法訂有例外保護先使用商標之規定:
此參商標法第 2 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及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二、商標遭到其他人搶先註冊如何處理
(一)申請異議
任何人只要認為該公告的註冊商標缺乏識別性、可能誤認已經註冊在前的商標,或有其他法條明定不能註冊的事由,以書面記載事實及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智慧財產局提出,惟需在商標註冊公告後三個月內提出。
(二)申請評定
經過異議期間後,利害關係人可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惡意先註冊之規定,或商標已為著名商標等理由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評定,惟需在商標註冊公告後五年內提出。
(三)申請廢止
如果搶註的商標權人,3年都沒有使用該商標、或是沒有以註冊時原來的標識使用,或對該註冊商標標識更動,使消費者無法辨認是否為同一個註冊商標。此時,任何人均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該已註冊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