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詐欺罪規定,行為人有透過詐術謀取他人財物意圖,並施以詐術,使被害人
誤信不實資訊,進而不當處分財產,造成被害人財產或利益的減損。
實例 1 –明知自己沒帶錢卻到店家吃飯,成立詐欺。
42歲邱姓男子去餐廳消費7500元,辯稱沒帶足夠現金,只付200元,用信
用卡付費、卻扣款失敗。
法官認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到餐廳消費就代表有支付餐食服務對價,並同意
於餐後支付消費款項的意思。若一開始就明知自己無付款能力,又不直接告訴
店家,顯然是利用店家錯誤而獲取服務及餐點的不法所得。
實例 2 –計程車司機故意多繞路賺200元,成立詐欺。
法官認小黃司機有多年職業駕駛經驗,且乘客上車後並沒有指示路線,司機不
以合理路徑載運乘客,卻故意繞遠路,藉此獲取更高收入,違犯詐欺罪。
實例 3 –幫公司代領貨款,面試特助淪為詐欺車手被起訴。
A小姐應徵公司的主管特助,從所謂的面試開始,都沒有見過所謂的主管本人,
都在在通訊軟體上聯絡。還要A小姐提供身份證、帳戶等,說是要管理帳戶催收
使用。並且提供自己的網路銀行帳戶密碼,供從未見過的對方使用,還幫對方
領出所謂的貨款交給不認識的人。A小姐因此淪落成為洗錢的幫助者,被法院認
定觸犯洗錢罪跟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