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麼是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
指公司與員工約定於離職後不得從事與原雇主相競爭之業務,通常是雇主為了基於保護其企業競爭力或營業秘密等目的而要求員工簽定。
然而員工離職後,如果無法繼續以專長工作,被迫轉行,會影響員工的職涯發展,進而影響工作權、財產權等等。故勞動基準法對此約定有較嚴格之規範。
二、 關於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明訂雇主須以書面方式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且禁止年限不得超過兩年,其他要件還包括:
(一)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雇主須有值得保護的知識(Know-How)、專業技術、營業秘密或業務秘密,才可以合理要求員工競業禁止。
(二)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即便雇主有值得保護的營業利益,但員工在職期間要是無法接觸公司的營業祕密,則員工根本沒有機會洩露公司的營業秘密,自然不應要求員工離職後須遵守競業禁止條款。
(三)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不得逾越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四)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三、 雇主提供勞工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並應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二) 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實務上是參考離職 勞工之居住地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判斷。